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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和Ta共有的房產,想分割資產怎麼辦?

解除聯合共有的房產權 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ies

隨着銀行不斷加息,昆士蘭也終於迎來了買家市場。那麼您在購買自住房或是進行房產投資的時候,有考慮過持有的形式嗎?

您了解 Joint Tenancy 和 Tenants in Common 這兩個概念嗎?夫妻關係變化或者百年之後,房產持有方式會對財產分割和遺囑繼承產生什麼樣影響呢?

我們今天就來分享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真實的案例,幫助您了解更多。


在澳大利亞,只要房產購買合同的買方是兩個人或以上,律師在準備房產過戶文件時都會向買方詢問:「你們想如何共同擁有該房產?是以 Joint Tenancy 的方式還是以 Tenants in Common 的方式?」

面對這個問題,大多數人都會問,什麼是 Joint Tenancy? 什麼是 Tenants in Common

 我們要購買的是自由擁有的土地(Freehold Land)並成為該土地共同的所有者(Owners/Landlords),為什麼要我們選擇成為哪一種租客(Tenant)呢?

中文通常把前一個詞組(Joint Tenancy)翻譯成「共同持有人」,而後一個詞組(Tenants in Common)翻成「按份持有人」。

因為選擇不同的持有關係,將會對房產的最終歸屬和稅負產生長期深遠的影響,因此每一個準備與他人共同購買土地房產的人,都應該對這兩種共有關係的區別有所了解,以便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,作出正確的選擇。


01 Joint Tenancy & Tenants in Common 是什麼?

在昆士蘭,夫妻常見的持有房產方式為 「共同持有」(Joint Tenancy)或 「按比例持有」(Tenants in Common)。

如果您不確認自己和配偶所擁有房產的形式,可以自行或委託律師向土地局付費調查。


02 共有關係可以改變嗎?

共有人可以向產權處申請變更產權持有關係。既可以從「按份共有」變更為「共同共有」,也可以從「共同共有」變更為「按份持有」。

一般夫妻之間在 Joint Tenancy 和 Tenants in Common 這兩者之間的變更,是享受印花稅豁免的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夫妻之一對於他們共同持有(Joint Tenancy)的房產,可以單方面申請變成按照等比例(50%)持有,不需要另外一方的同意。具體的操作方法請諮詢遺產律師。


03 房產分割法律案例分

接下來,我們通過案例分享,給大家介紹一下夫妻聯名持有(Joint Tenancy)房產對關係破裂時候的財產分割和身故後遺產分配的影響:

背景:小帥和小美之間是親密關係(同居或已婚),他們兩人共同持有(Joint Tenancy)房產A。


案例一

小帥和小美幸福的生活直至一方去世,不管是否留有遺囑,活着的一方都會獲得房產A的 100%  所有權。

但是因為沒有遺囑,所以活着的一方要申請成為執行人,提供資料去證明遺產分配的受益人和比例,包括和所有有資格的受益人協商等。大大的增加了遺產分配的難度和經濟成本。

案例二

小帥和小美兩個人感情貌合神離,小帥未諮詢律師,寫了份遺囑要把房產A留給自己的情婦,情婦看了很開心。

等小帥去世後,因為房產A是夫妻共同持有,所以小帥的遺囑無法被執行,房產A自動歸為小美個人所有。

情婦很生氣,但是沒錢打官司且小帥的遺產僅剩這套房產A,所以竹籃打水一場空,什麼都沒得到。如果小帥除了房產A,還留下了很多的遺產,那情婦就可能可以對財產分配提出異議。

案例三

小帥和小美雙方都去世了,未留有遺囑,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無力供養房產A,所以由政府指派管理人去統計他們的遺產和負債,最終房產A被變賣,銷售所得用來償還所有的債務,支付政府指派的孩子監護人的費用。

所幸沒有第三者、婚外生子或其他潛在受益人向法院申請分割遺產。

因為沒有預先設立遺囑,導致遺產的一大部分用來指派和選擇執行人和監護人,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遺產管理都未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執行,令人遺憾。

強烈建議大家考慮設立一份遺囑,真實完整的表達自己的遺產分配意願,為未成年子女指定信賴的監護人。

案例四

小美因無法忍受家庭暴力報警,警察幫小美申請了保護令。兩個人的關係破裂了,小帥被趕出了家。雖然小帥認錯並且努力修復關係,但小美並不同意他回家。兩個人都年輕,除了房產,他們沒有其他任何共同的資產。小帥主張分割資產,兩人各一半。但小美不願意。於是,小帥找律師協助解除(Sever)聯合共有房產(免稅,且無需告知小美)。小美收到小帥的通知後,才得知房產A的持有方式已經被改成了 50% 和 50% 。 小美覺得心有不甘,但是又不想打官司。所以最後同意了銷售房產A,兩個人按照 50% 和 50% 分割了售房收入,各自開始新的生活。

案例五

同情景四,但是小美不同意 50% 和 50% 的房產A持有權,於是找到小帥協商。

因為兩個人的收入都有限,無法向銀行申請轉貸(Refinance),所以最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(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,簡稱BFA),商定一起指定房產中介賣掉房產A,銷售所得小美獲得了 70% ,小帥獲得 30% 。

兩個人得以快速的解決了財產糾紛,順利和平的分手。

案例六

同情景四,小美不同意 50% 和 50% 的房產A持有權,也未能和小帥協商達成任何共識,於是小美向澳洲聯邦巡迴及家庭法院(FCFCOA)起訴財產分割,小帥被迫應訴。

結果,兩個人花了10來萬澳幣打官司,耗時1年左右。最終法官宣判的結果,小美確實獲得了更多的資產,但是耗費的時間、精力和金錢似乎不是很值得,不如雙方通過BFA或者庭前和解(Mediation)來的壓力小,速度快。


案例七

小美和小帥感情破裂,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,兩個人共同持有房產A。小帥把小美告上法庭,在打官司的過程中,小帥意外去世了。

因為法院已經在受理財產分割的官司。如果小帥有設立遺囑,那麼執行人可以代理小帥繼續完成官司,最終房產A和所有婚內資產的分配,由法官判決或雙方達成的同意令(Consent Orders)為準,不再是小帥去世,小美獲得房產A的 100% 所有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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